据商务部、海关总署2026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的《公告2026年第50号》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掘进机、步履式挖掘机、高原型湿喷机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,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更新。
管制物项范围
本次列入管制的物项分为三类。一是掘进机相关物项,包括土压平衡盾构机、泥水平衡盾构机及其他类型盾构机、各类岩石隧道掘进机,以及专用零部件(刀盘、螺旋输送机、管片拼装机、主驱动系统等)和再制造技术。二是步履式挖掘机相关物项,指跨越垂直障碍超过1.2米、涉水深度超过1.5米、跨越壕沟超过3米或步行爬坡度超过40度的机型,及其电液比例控制技术。三是高原型湿喷机相关物项,指用于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、满足特定功率与泵送指标的设备及其低温液压油、液压泵送技术。上述物项多为隧道、矿山、高原基建领域的关键装备。
合规要求与生效时间
公告明确,出口经营者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物项,须依照《出口管制法》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,未经许可不得出口;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,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,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须承诺未经许可不向敏感国家和地区转移、提供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物项。报关时须在备注栏注明”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填列管制编码,或在参数接近时注明”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具体指标,海关对存疑信息可依法质疑、不予放行。相关企业应在11月18日实施前完成物项识别与合规流程梳理。











